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函》(吉气联办【2017】3号)精神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公主岭市公安局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公主岭市建成区及所辖乡镇。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2017年的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油气罐、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重要军事设施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周围100米区域内; (八)城市交通干线、主要街路及商业区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四、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五、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规定,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主岭市公安局 2017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