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作出重要批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级安排部暑的?开展多长时间?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中央、省、市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节点有哪些? 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中央召开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 2日2日,省委召开会议,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 2月9日,公主岭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全面打响。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5.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6.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城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7.中共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8.扫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提出“三个结合”,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1)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2)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士壤。 (4)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10.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每一件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每一件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3.“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彰显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14.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哪十二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15.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6.“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7.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8.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9.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 20.“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欧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竟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21.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1)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2)通过“平安岭城”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公主岭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投案自首电话: 0434-6225166 0434-8888062 举报信箱:gzlsshb@163.com 公主岭市纪委监委 举报电话:0434-12388 公主岭市委组织部 举报电话:0434-6214358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 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